作者:王辉(江西财经大学数据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
“人与人交往在于言而有信,国与国相处讲究诚信为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诚信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是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全过程,实现德法融合、德法兼治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因此,全面学深悟透弄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把握其制度化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重大意义和实践要求,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坚持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需要深入把握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时空维度、内容维度和方法维度。
一、继承与发展: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时空维度
1.诚信核心价值观是对“守诚信”这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继承和转化。中华优秀文化源远流长,诚信思想始终是其主流,具有永恒的价值。中华文化强调“言必行,行必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等等。像这样的思想和理念,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鲜明的民族特色,都有其永不褪色的时代价值”。应当采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原则,进行创造性继承和转化,“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守诚信”就是其中之一。它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实践中培育和形成的独特的思想理念和道德规范,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具有永不褪色的价值。“诚信”作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对“守诚信”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继承和转化。因此,需要深入挖掘和阐发“守诚信”的时代价值,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诚信建设制度化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诚信建设的创新性发展。诚信建设制度化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诚信建设最重大的创新,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将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来把握、定位和推进诚信建设;二是与之前主要将诚信建设局限于观念教育层面不同,十八大以来尤其重视制度化建设,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主张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诚信建设制度化快速推进。党的十九大则明确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十九届四中全会,则从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3.诚信建设制度是国与国相处之本,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国际交往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遵守诚信原则。在访问印度尼西亚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讲信修睦。人与人交往在于言而有信,国与国相处讲究诚信为本。”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凡交,近则必相靡以信,远则必忠之以言”,阐述中国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强调以诚信外交推动相互新型国际关系的建立,从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二、指引与遵循: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内容维度
诚信建设制度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诚信建设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内容维度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政务诚信是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自觉讲诚信,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领导干部要把深入改进作风与加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
2.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诚信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重点,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是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存之本,也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公有制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法律底线不能破,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等违法的事情坚决不做,偷工减料、缺斤少两、质次价高的亏心事坚决不做。
3.社会诚信是诚信建设制度化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因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4.司法公信是诚信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必须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
三、路径与实现: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方法维度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是国家治理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最高级形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把诚信建设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关键还是要靠法治,核心就是实现信用法治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始终明确以“制度信用”作为诚信建设制度化、法治化的基础。当前,我国正经历着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全球化等日新月异,不断把人们从熟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等社会乡土结构中“脱嵌”出来而日益陌生化、虚拟化。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风险、流动性、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也更加突出。信用正也随之经历着从传统的人格信用到制度信用的深刻转变。作为现代信用,制度信用与传统人格信用不同,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是建立在对法律、正式规则、制度的信任而形成的陌生人信用。因此,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法治化,必须始终明确将“制度信用”作为信用法治化的基础。
2.紧紧抓住以“诚信三重逻辑”作为诚信制度化、法治化的结构。加强社会信用法治化就必须首先厘清法律意义上的信用,紧紧抓住诚信“三重逻辑结构”。从法律的视角来看,诚信概念可以划分为以下三重相互递进的逻辑结构:首先是法律价值层面的诚信。作为法律价值层面的诚信与道德层面的诚信有相当的重合,构成社会信用法治化的内在价值基础。其次是作为法律原则的诚实信用。诚信信用原则贯穿于私法与公法的重要法律原则,如《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都立法予以明确。第三是作为具体制度层面的诚信。无论是作为价值层面的诚信还是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制度的层面。诚信原则作为沟通价值诚信与制度诚信的桥梁,是价值诚信的落实,又是制度诚信共同的基础原理和基本出发点。由此,根据诚信原则创设具体的诚信规则。因此,社会信用法治化并非一般而言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而特别地是诚信价值的法律化。社会信用法治化的内容就是从从法律层面厘清价值诚信、诚信原则和制度诚信三者之间的关系,将诚信贯穿于法律价值、法律原则到法律规则之始终。由此,也决定了社会信用法之信用与道德、违法、违纪以及职业道德等之间的细微区别。当然,也就决定了社会信用法属于“信用档案”“诚信档案”而非一般的“道德档案”或“违法信息档案”。
3.牢牢紧扣“信用信息”作为诚信建设制度化、法治化的关键操作范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互联网快速普及,全球数据呈现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的特点,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的新途径。因此,加强社会信用法治化,关键就是将信用数据化、信息化,紧扣“信用信息”客体这一操作范畴,使信用信息成为“诚信价值—诚信原则—诚信规则”在法律和立法技术上的逻辑联结点,从而使“制度信用”具体化为可操作性的信用规则。具体而言,就是依法收集、整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将信用信息贯穿于采集、归集、公开、查询、共享、评价、惩戒、保护、激励和其它应用等各领域和各环节,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和应用。
4.不断完善“信用激励惩戒”作为诚信建设制度化、法治化的核心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因此,加强社会信用法治化必须不断依法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引导力和威慑力,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也不想失信。科学立法健全信息报送义务,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突出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构建联合激励惩戒大格局;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和公共信用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守信、失信标准,建立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红黑名单”的认定及退出机制、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公开机制;探索制定失信惩戒特别法,依法明确信用惩戒种类,规范信用黑名单制度,健全信用惩戒适用条件和程序机制。
5.突出强调“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之法治化底线。社会信用法治化必须着力平衡把握好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利用和保护。一方面,通过“信用信息”的有效流通和合理利用实现社会信用治理,增进社会互信,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另一方面,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诚信制度化建设,突出强调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底线,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贯穿于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查询、共享、评价、惩戒、保护、激励和其它应用等全过程。遵循诚信相关性原则,立法明确信用信息的实质性标准,科学确定信用信息的范围及权利属性;应当以类型化方法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类型化区分,适用不同的公开、利用和保护规则;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等级和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突出公共部门的保密义务,严格保护社会信用主体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遵循信用惩戒谦抑性原则,从法定性、关联性、合比例性以及程序性上对失信惩戒,尤其是联合惩戒进行法治控制;应当立法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明确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信息遗忘权及复议诉讼权。
(本文系2021年江西省智库研究年度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
来源:光明日报客户端
作者:王辉
编辑:吴虹莉